论法的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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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论法的价值共识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6.公正的含义与原则。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 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从分配方面讲,公正表现为这样两个原则:(1) 授权原则:贡献蕴含权益,并且贡献至少必须等于而不能少于权益。这意味着,如果要获得 某种好的东西就必须贡献某种好的东西。公正分配的基础实质上是对等的交换,其原始形式 是合理的互通有无。(2)承诺原则:社会角色蕴含义务,并且,这一社会角色所能获得的权 益必须至多等于所承担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获得某种好的东西就必须同意贡献某种 好的东西。(注: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 版,第139—140页。)在对公正进行判断的时候,对等原则与估价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公正在形 式意义上具有一种对等性(reciprocity),它是一个“恰如其分”的概念,意味着各得其所 、各得所值。估价原则解决如何对等的问题,体现为主体间的地位互换,从而达到另一层次 上的对等。(注: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 版,第140—143页。)这也正是孔子所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例如一些所谓的“ 复杂的”环境污染纠纷,明明造成了污染,甚至是严重污染,只是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 健全,或者由于被告纠缠于具体的数字、标准,而使一些案件的处理陷入僵局。一些专家对 造成如此僵局的原因叹之为:“科学的不确定性”。其实,问题并非要等到某种高精尖仪器 发明以后才能解决。——位置互换!令被告生活于原告的位置上,看他们作何感受。同样道 理,当某些日本学者在纠缠于南京大屠杀受难者的具体数字而使那场惨绝人寰的侵略事实抽 象化为幻影的时候,我们最好提示他们以对等、互换的方式在“一个一个故事、一段一段记 忆中”扣问他们自己的正义直觉,回答那是否泯灭人性的极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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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辨证的、理性的分析正义问题。首先,正义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给我们的头 脑和我们的心灵规定的一项需要不断追求的任务。其次,人类目前的状况需要改变并发展正 义的理想,从倾向于我们所属的社会的目标转到倾向于各个社会之间相互谅解的理想。现实 的突出问题是组织各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当优先考虑的是发现一种和谐、合作的制度, 而不再是关于犯罪、惩罚和镇压的观念。(注: [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中译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204页和第256页。) 字串6

  (二)自由 字串3

  什么是自由?从超越主客关系的真理观来看,自由是人的存在状态;自由即“自由”;(注:熊伟:《海德格尔论自由》,载谢龙编:《中西哲学与文化比较新论 北京大学名教 授 演讲录》,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人与世界是融和为一的,自由在于人与世界合一的整体中与其他一切“协调一致”。用海德 格尔的话说就是:“自由乃是是使人的一切行为协调于存在者整体”。此种意义下的“自由 ”不能被理解为人的属性,相反地倒是:自由使人成为人。(注:张世英:《进入澄明之境——哲学的新方向》,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1-82页。)在实际生活中,自由体现为 一些权力:其一是否决权,或者说拒绝权,一个自由人能够故意不做某种事,他才有可能做 他想做的事情;其二是选择权,一个人能够拒绝某种事情并且选择去做别的事情;其三是创 造权,既然选择去做某种事情,就不可能选择做无创造性的事情,自由必须是投入在创造性 的生活中才能成为现实。(注: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 版,第98—99页。) 字串9

  为什么自由是对宪政的伦理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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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自由是人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人的完整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正是庄子 哲学所再三表明的。(注: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1-442页。)赵汀阳指出:人不仅是一个自然存在,而且是一个自由存在,存在 与自由是不可分的。法律总意味着某种自由,法律及法律精神总是内涵着某种自由。正如吴 经熊早年所讲:“我不说自由意志就是道德;但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一切人格的生死关键 ,和必备条件。”(注: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1933年版,第68页。)并且,法律所体现的自由会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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