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共识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7-04-30

论法的价值共识

来源: 2007-04-30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一,保障公民私人自治的基本权利。这是把公民可资利用而实现其公共自治的诸项条件 法律制度化的中介。如果法律有赖于公民的道德良知,那么法律就应当以公民自治为基础。 (注:人在没有任何自治的情况下是很难有什么道德良知的。参见[法]让—弗朗索瓦?利奥 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第130—142页。)根据哈贝马斯,这里的个人自治,在道德领域意味着个体之绝对自治,而在法律领域, 则有赖于私人自治与公共自治的共同发展;也就是说,只有人们在行使公民权时,把他们自 己理解为是他们所遵守的法律的制定者,他们才可能是自治的。为了由自治而到法治,首先 ,把人权看作是“自我立法(self—legislation)的民主程序的法律制度化(legal institut i onalisation)”的需要。其次,在法律上、制度上给公民以确切的社会定位,这是公民要 想像公民般行事时所可资遵循、必须依据的。(注:山东省某市人民广播电台的一个专题节目的口号“替百姓说话,为政府分忧”就是一 种定位。能够“替”百姓说话,实属难能可贵。) 字串1

  第二,运用民主程序。规则的合法性有待于认可,而这种认可应当建立在理智驱动的合议 基础上。因为:“只有那些受其影响的人,均可能以理智的话语,同意作为缔约者而加入之 规则,才是有效的。”理智的话语应当是公开的、有诚意的,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赋予参加 者以平等交往的权利,并拒绝除了充分论辨的力量之外的一切压力。这种交往结构可以为有 关 论题的最佳讨论创造一个思索空间。哈贝马斯认为:“对于法律规则的理智接受不仅仅依赖 于,甚至主要的不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考虑,毋宁是其他类型之推理,包括公平辩诉程序。毕 竟,妥协构成了政治的核心。”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井上达夫教授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 经验为例指出:“为了脱离贫困而进行的经济发展,不得不要求人民忍耐和服从,因此也就 不得不通过民主的方式去取得人民的谅解和支持。”(注:[日]井上达夫:《自由民主主义与亚洲价值》,《二十一世纪》1999年第54期,第8页 .) 字串1

  第三,建立公共交往程序。哈贝马斯运用话语理论/方法,把“人民主权理念”与它传统的 承担者“人民”区分开,并且用“公民的交往自由”(communicative freedom of citizens )置换人民主权,前者被认为是对理性的公共运用。在这里,有两个审视相关社会问题的重 要工具,一个是享有充分自治的公民社会的集体活动者们,另一个是极其敏感而非常具有包 容 性的公共领域。这二者都可以被转换为社会论题,并且经过多种网络,形成“公共舆论”的 影响。通过由公共交往领域非正式的、广为传播的诸多因素,与首先体现为议会和司法机构 的大型的、有组织的、正式的“意见—意志”形成过程的互动,这种“公共舆论”影响就会 转化成“权力”。(注: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 演讲》(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只有公民们投身于政治“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在公共领域恰如其 分地行使其政治权利,才能为其在私法上的地位争取到公平规则。也就是说,由所有参加游 戏者制订规则,而不是仅由少数人制定规则——其结果常常与“让山羊照看你的菜园子”无 异。 字串2

  在中国,广大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这里的人民不是抽象的大多数,而是众多独立的、 关心自身利益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并参与其中的公民们。公民投身法治建设的 途径与方法包括正式的“意见—意志”形成过程和非正式的“意见—意志”形成过程。包括 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介可以成为“极其敏感而非常具有包容性的公共领域”。广大公民通过媒 介——如广播电台的“公众评说”等栏目,参与广泛的公共生活,或者通过各种依法成立的 社团/非政府组织——环保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参与公共生活,可以形成“ 公共舆论”,是非正式的“意见—意志”形成过程;(注:从“替人民说话”,进而为“由人民说话”;同理,不是“为民做主”,而是“由民 做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司 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正式的“意见—意志”形成过程。各种公开听证——立法公开听证, 行政公开听证,司法公开听证,以及在法律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过程中的公民参 与等其他程序,则是上述两类“意见—意志”形成过程的互动。通过这种互动,使“公共舆 论”的影响转化成“权力”,实现法的实质合法性,达成法的价值共识。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工会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  
下一篇:道德整合: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获得的根本出路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