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正义和公平观念基础是个体之间相互独立、相互比较,只是在个体的权利义务之间形成一种形式的、表面的平等;而很难在深层和实质上达成共识。和谐强调一种内在的、深层的一致性。和谐不仅要求个体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更要求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和合作。 字串1
4、和谐对效益的补充效益价值主要解决的是对资源有效合理的利用。这里的资源可有两层含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法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定的比较全面和完善,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保护方面则处于缺失状态。和谐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欠缺。和谐提倡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要保护自然环境,以使有限的自然资源得到最长时间的利用。这比社会主体片面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自然资源的巨大损耗为代价要进步的多。和谐强调的效益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效益,是人类社会应该追求的终极效益观念。 字串7
(二)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法的价值是从各法中抽象出来的,对法的实现有宏观指导意义,它在各法中都有体现,贯穿于各法。和谐在各法中也有体现。私法(如民法)调整的是交易个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微观领域的关系,它通过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指导个体行为,使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不损害对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公法(如行政法)调整的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宏观领域的关系,它通过对公权力的合法行使来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的目的,同时,对私权利也赋予一系列的保护机制,但是,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有效配合达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法(如经济法)既有私法领域的关系,也有公法领域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各私利主体通过自由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并促成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后者表现为国家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如税收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使个体和整体之间协调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法也对自然资源及环境加强了保护力度(如环境法),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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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但是,并不是全面、清晰的,我们努力的目标是把和谐在各法中更加清楚的表现,同时加大实现和谐的规范性条文,以使和谐能够全面展现,这也是时代的要求。 字串7
(三)和谐成为法的价值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追求之一,实现和谐社会主要在于法律的运用,具体而言,就是把和谐蕴涵在法律里,使其成为法律价值的一部分。之所以把法律作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是由于法律具有其它社会管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相关内容已在第二专题进行了论述)。 字串8
法律适应实践需要,把和谐纳入价值体系,及时更新变革法律,实现良法之治,即法治。法治是蕴涵了和谐的法律的动态运行过程,是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经济关系和谐的社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要有一个能够妥善协调和处理矛盾冲突,公平分配利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规范,而法治之良法的品质以及法治所追求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有利于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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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谐价值实现要求的条件
(一) 立法层面 字串3
1、立法权限需要清晰界定我国立法主体具有多元性,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也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期间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必然使这些规范性文件产生冲突,人们在适用时也难以把握,甚至可能有人利用法律的冲突之处行使不当行为。明确立法权限要求:(1)对可以立法的机关作出清楚规定,取消一些不具有立法资格机关的立法权,以防止鱼目混珠,造成立法状况的混乱;(2)对有权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加以明确界定,以使所立之法效力层次清楚;(3)各机关对自己所立之法有清理、加工等任务,以使所制定的法拥有应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