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征收矿区使用费使用票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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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9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征收矿区使用费使用票证问题的通知

来源: 2007-04-19 网友评论 0 条
发文单位:国税总局、 海洋石油税管局 国税油函[1991]068号 发布日期:1991-11-26 执行日期:1991-11-26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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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两个油田投产后,你局将开征矿区使用费。经研究,征收矿区使用费所使用的票证可暂用“一般缴款书”,请与广东省税务局联系办理。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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