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8-03-05

高等教育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字串6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字串3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字串6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字串6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字串3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字串8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字串6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下一篇:消防法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