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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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高等教育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字串7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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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字串1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字串9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字串3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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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字串3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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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字串8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字串8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字串6

  (一)申办报告; 字串3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字串3

  (三)章程; 字串2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字串1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字串2

  (一)学校名称、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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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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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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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字串8

  (五)教育形式;

字串3

  (六)内部管理体制; 字串6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字串2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字串9

  (九)章程修改程序; 字串2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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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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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字串6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字串7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字串7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字串2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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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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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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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字串2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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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字串1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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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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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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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字串1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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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字串3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字串3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字串2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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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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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字串8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字串4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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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字串4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字串3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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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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