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字串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
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
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 字串7
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
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
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
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
资格。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