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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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字串5

第三十八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字串9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

字串3

第三十九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字串9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字串6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字串1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字串5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字串8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字串5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字串5

第四十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字串2

边境小额贸易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规定。

字串6

第四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字串2

第四十二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字串9

第四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字串5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字串7

第四十五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字串6

第四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字串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字串1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

字串6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字串4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字串2

(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 字串7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

字串7

犯走私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字串5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字串9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字串9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罪论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字串8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字串5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字串5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走私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字串1

第五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字串1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

字串9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字串1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字串9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字串1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字串6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字串8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字串8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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