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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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十七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字串2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字串7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字串3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字串6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字串3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字串2

第二十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字串8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字串2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字串8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字串4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字串6

第二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字串8

第二十三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需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字串3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字串3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字串5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字串8

第二十五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字串9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字串4

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字串1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字串3

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字串9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字串4

第二十七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字串2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字串4

第二十八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字串9

第二十九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字串6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字串9

第三十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字串2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字串8

第三十一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字串2

第三十二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字串6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字串7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字串9

第三十四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办理。 字串2

第五章 关税

字串8

第三十五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进出口税则应当公布。 字串2

第三十六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字串7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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