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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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如在发货人的指示到达到站之前,阻碍货物交付的情况解除,货物应交付收货人。这种交付应及时以挂号信通知发货人;该通知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字串7

如收货人拒绝收货,发货人应有权给予指示,即使他未能提交运单副本。 字串7

发货人也可在运单内要求,如发生阻碍货物交付的情况,货物应退回发货人而无须再作指示。除非提出这样的要求,否则货物可不退回发货人而无须其明确的同意。

字串2

除非运价规程另有规定,否则发货人的指示应通过发站发出。

字串5

2.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规定外,在遵照第四十五条的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如发生阻碍货物交付的情况,处理程序应按负责交付铁路的现行法律和规章确定。 字串1

如货物业经售出,售货的收入在扣除货物须付任何费用后,应交收货人支配。如该收入不足支付以货物担保的费用,则发货人应支付差额。 字串1

3.如在收货人按照第二十二条修改运输合同后,发生了阻碍货物交付的情况,铁路应通知该收货人。而本条第2款第二段对他也应相应适用。 字串4

4.第二十三条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本条办理的运输。 字串7

【章名】 第三部分 责任。法律诉讼

字串8

第一章 责任

字串9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连带责任

字串3

1.承运附有运单货物的铁路,应对至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 字串9

2.每一后续铁路,在接到附有运单正本货物的同时,应参加履行按照该单证条款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但不得违反第四十三条第3款关于到站铁路的各项规定。 字串8

第二十七条 责任范围 字串7

1.铁路应对超过运输期限,对在接运货物至交付期间发生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货物的损坏负责。 字串5

2.但是,铁路应免除责任,如运输期限的超过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索赔人的任何错误行为和疏忽,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非铁路的错误行为或疏忽的结果,由于货物固有的缺陷(腐烂、损耗等)或由于铁路不可避免的情况以及此种情况的不能阻止的后果所造成。 字串2

3.铁路应免除责任,如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在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下固有的特殊危险所引起:

字串4

(a)按适用的条件或按与发货人的协议条款和运单所载条款,当使用敞车运输时; 字串9

(b)根据货物的性质,如无包装或包装不良货物易于损耗或损坏,当货物未包装或当货物未妥善包装时; 字串2

(c)按适用的条件或按与发货人的协议和运单所载条款,或按与收货人的协议,当由发货人装车或由收货人卸车时;

字串7

——发货人明知车辆有缺陷而装车或按适用的条件,或按与发货人的协议和按运单所载条款由发货人装车,当装载有缺陷或装载不良时;

字串6

(d)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履行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

字串1

(e)尤其是因破碎、生锈、腐烂、变质或损耗,特别易使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类货物的性质; 字串8

(f)对因记载不合常规、不正确或不完全不得承运货物的发运;对因记载不合常规、不正确或不完全按特定条件承运货物的发运,或发货人未注意到对有关这类货物规定的防护; 字串9

(g)活动物的运输; 字串3

(h)按照本公约、适用的条件,或按照与发货人订立的协议和运单所载条款,必须配备押运人的货物运输,如系由押运人负责防止的任何危险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字串1

第二十八条 举证责任

字串9

1.因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原因之一而造成的运输期限的超过、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举证责任应由铁路承担。 字串5

2.如铁路确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灭失或损坏可能由第二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种或几种特殊危险而造成,应推定灭失或损坏就是由此而造成。但是,索赔人有权举证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这些危险中的一种而造成。 字串8

如货物有异常的短少,或任何包件的灭失,则该推定不应适用第二十七条第3款(a)项所述的情况。

字串2

第二十九条 在转运情况下的推定

字串8

1.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发运的货物仍按照这些规定转运,并在转运后发现部分灭失或损坏时,如具备下列条件,应推定该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履行后一运输合同期间: 字串5

(a)在整个运输期间,货物一直由铁路照管;

字串4

(b)当货物到达转运站后,货物按同样的条件转运。 字串5

2.当转运前的运输合同不遵照本公约时,如该公约适用从发站至最终目的站的联运,则同样的推定应成立。

字串1

第三十条 货物灭失的推定。如最后寻获灭失货物 字串8

1.当货物未交付收货人,或在运输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货物未被收货人掌管时,有权对灭失货物索赔的人可认为货物业已灭失而无须要求提供补充证明。

字串2

2.有权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以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内如寻获货物,应及时通知他。对此要求,他应得到书面确认。

字串1

3.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上述有权人可以要求在运程中的任何车站将货物交付于他,但须支付有关发站至交货站的运输费用,并且还须退回扣除上述包括的任何费用后的他所收到的赔偿。但不得免除对按第三十四条超过运输期限和,如适用,按第三十六条赔偿的任何索赔。

字串1

4.如未提出本条第2款所述的要求,或未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三十天内给予任何指示,或货物在赔偿支付后超过一年才寻获,则铁路即可按照该铁路所属国家之法律和规章处理货物。 字串9

第三十一条 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 字串9

1.如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铁路负责有关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时,该项赔偿应计算如下:

字串5

按照商品交易所价格,或

字串8

如没有此种价格,则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或

字串7

如两种价格都没有,则按照正常价值。 字串6

计算应以货物承运地当时同类、同质货物为基础。

字串8

但在遵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下,短缺货物毛重每公斤的赔偿不得超过50法郎。

字串1

此外,关于灭失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应退回,但不支付其他赔偿。 字串2

2.如赔偿计算的金额不是以赔偿支付国的货币表示,兑换应按赔偿支付地当天适用的外汇率。 字串1

第三十二条 对途中损耗的责任限制 字串4

1.由于货物的自然性质,对于在运输途中通常易于损耗的货物,铁路只对超过下列允许的损耗部分负责,而不论路程的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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