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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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b)零担货物:

(i)快运:

发货期限………………………………………………………………12小时 字串3

运输期限每300公里或不足者……………………………………24小时 字串1

(ii)慢运: 字串3

发货期限………………………………………………………………24小时

字串6

运输期限每200公里或不足者……………………………………24小时 字串6

所有这些距离应为运价规程适用的距离。

字串5

3.运输期限应按发站至到站之间的总距离计算;不论所经铁路多少,发货期限只计算一次。

字串6

4.各国的法律和规章须决定在何种范围内铁路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规定补加的运输期限:

字串1

(a)对于在车站以外地点承运,或在车站以外地点交付的货物;

字串6

(b)对于按下列方式运输的货物:

字串2

由不具有货物快运设备的线路或系统,

字串7

经海上或内河航道由渡轮或船舶,

字串3

由没有铁路参加的公路, 字串8

由连接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两条线路的某些连接线路, 字串8

由次要线路,或

字串5

由非标准轨距线路; 字串7

(c)对按特别的和特殊的国内运价规程以低费率收取运费的货物;

字串4

(d)在特殊情况下,引起: 字串3

运输特别繁重,或 字串3

特殊的经营困难。

字串4

5.按照本条第4款(a)、(b)和(c)项的规定,任何补加的运输期限应在运价规程内载明。

字串8

按照本条第4款(d)项规定,任何补加的运输期限须公布,而在其公布之前无效。

字串7

6.运输期限应自接受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如指定快运,而且承运货物的次日是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该期限的起算时间应推迟24小时,除非发站在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办理快运业务。 字串4

7.运输期限应对一切货物延长办理下列事情所需的时间,但情况属铁路的错误行为和疏忽者除外: 字串8

(a)按照第七条第2、第3款检查货物是否同运单所载的事项相符;

字串3

(b)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 字串4

(c)按照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运输合同的修改; 字串2

(d)给予货物的特殊照料(对动物的照管、加冰等);

字串2

(e)转运或整理由发货人引起的任何装载不良货物; 字串6

(f)妨碍发运开始或继续运输的任何暂时性交通中断。

字串6

8.在下列情况下,运输期限应中断: 字串3

(a)对慢运,在星期日和法定假日; 字串3

(b)对快运,在星期日和任何国家的法律和规章规定国内铁路运输期限中断的某些法定假日; 字串2

(c)对快运和慢运,在任何国家法律或规章规定国内铁路运输期限中断的星期六。

字串5

9.本条第7、第8款规定的运输期限的延长和中断的理由和时间应载入运单。如必要,上述事项可不载入运单,而开具延长和中断证明。

字串8

10.如运输期限在到站停止后到期,则该期限应延至该站重新营业后两小时。 字串3

此外,对快运货物,如运输期限于星期日或本条第8款(b)项所规定的假日终止,则该期限应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同一时间。

字串9

11.运输期限届满前,在下列情况下,关于运输期限需要的条件应视为业已满足: 字串1

(a)如规定在某车站交付货物,并须给予到货通知,则当已给予通知并且收货人有权处理货物时;

字串6

(b)如规定在某车站交付货物,而不要求给予到货通知,则当收货人有权处理货物时; 字串6

(c)如规定货物在车站以外的某地点交付,则当货物置于收货人有权处理时。

字串7

第十二条 货物的状况、包装和标志

字串2

1.如铁路承运有明显损坏痕迹的货物,铁路可要求将该货物的状况特别批注在运单内。 字串4

2.如按货物的性质需要包装,则发货人应包装货物,其包装须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遭受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并避免人员、设备或其他货物遭受危害。

字串9

此外,包装应符合运价规程和发运铁路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字串6

3.如发货人未遵守本条第2款的规定,铁路可拒绝承运货物,或者要求发货人在运单内确认无包装或包装不良,并加确切的说明。

字串4

4.发货人应对无包装或包装不良的一切后果负责。特别是发货人应赔偿铁路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如在运单内没有批注无包装或包装不良,则铁路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字串5

5.当发货人经常从同一车站发运要求包装的同类性质的货物,而且经常托运没有包装或包装有类似缺陷的货物时,如他依照铁路规定和公布的格式在该站交存一份总声明书,他就无需每批货物都遵守本条第3款的规定。 字串9

在这种情况下,运单内应对交存在发站的总声明书加以注明。 字串9

6.除非在运价规程内另有规定,如系零担货物,为了避免混淆,发货人应在每一包件上清晰易辨地标上和运单完全符合的下列事项: 字串8

(a)在包装上或在铁路批准的标签上标记收货人地址; 字串7

(b)到站。 字串2

如发运铁路适用的规章这样要求,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公开地写在标签上或载入仅在运单丢失后方可启用的折叠式标签内。 字串6

上述(a)和(b)项要求的事项,如由铁路和海上发运货物并要求转运,也应标记在混装在同一车内的每件或每包货物上。

字串9

发货人应销除和去掉旧的标志或标签。 字串5

7.除非运价规程中另有明确规定,易碎物品(如磁器、陶器和玻璃制品),在车内易散货物(如水果、核桃、饲料和石料),以及能污染或破坏其他物件的货物(如煤、石灰、焦炭、泥土、染色土)只能整车运输,但包装或捆绑牢固足以不使货物破碎或灭失,或污染或损坏其他货物者除外。

字串6

第十三条 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应提供的单证。 海关封志 字串2

1.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发货人应将必要的单证附在运单上。除非规章或运价规程中另有规定,否则该附件应仅涉及同一运单的货物。 字串5

如这些单证未附在运单上(参考第十五条第1款),或者规定单证由收货人提供,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向铁路分别提供单证的车站、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并注明应在何处履行手续。当履行海关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时,如发货人本人或代理人代为在场,则在履行手续时须满足对应提交的单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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