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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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1960年9月24日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 字串6

*:我国政府参加本协定情况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编者注。
本协定签字国政府,考虑到:
为了建设性的经济目的、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均衡增长而进行的相互合作,有助于促进对维护和平和世界繁荣有利的国际关系;
加速经济发展,以提高欠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不仅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增加国际公私资本的流通,以帮助欠发达国家开发其资源,为此同意如下:
【章名】 引 文
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下列规定建立和经营业务:
【章名】 第一条 宗 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协会会员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展方面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开发目标并补充其活动。
协会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规定为准则。
【章名】 第二条 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
第一节 会员国资格
(a)协会的创始会员国应是目前列入附录A中的银行会员国,并在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节(c)款规定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接受协会会员国资格者。 字串9
(b)银行的其他会员国,可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加入协会为会员国。
第二节 首次认股
(a)每个会员国在接受会员国资格时,应按分配给他的数额认缴股金。这种认股以下称为首次认股。
(b)分配给每个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金额,载明于附录A中会员国名下,以美元表示,此项美元以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为准。
(c)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10%部分,应按下列办法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其中50%在按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协会开业日期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12.5%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12.5%,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10%部分为止。
(d)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其余90%部分,如系列入附录A第一部分的会员国,则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会员国,则可用认股会员国的本国货币缴付。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90%部分应依照以下安排,分5期逐年缴付:第一期在协会按照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日期开业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第二期应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一期,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90%部分为止。 字串2
(e)协会对任何会员国根据前述(d)款或根据第四条第二节规定缴付或应缴的本国货币,在本协会业务上不需要时,应接受该会员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存款机构所发行的票据或类似的债券以代替该会员国货币的任何部分。此种债券不得转让、不计利息、并按票面价值见票即付,在指定的存款机构存入协会的帐户内。
(f)为了执行本协定,协会将下列货币视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协会确定可以充分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或
(i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该会员国同意,可在协会满意的条件下,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
(g)除协会另外同意,附录A第一部分的每个会员国,对其按本节(d)款作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缴付的货币,应保持其在缴付时同样的可兑换性。
(h)创始会员国以外的会员国,其首次认股的条件、金额以及相应的缴款办法,由协会按本条第一节(b)款规定确定。
第三节 责任的限度
会员国不因其为协会的会员,而对协会债务承担责任。
【章名】 第三条 增加资金
第一节 追加认股
(a)协会根据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缴款的完成情况,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以及在其后大约每隔5年,应对其资金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批准普遍增加认股额。但是虽有以上规定,协会仍可在任何时候批准普遍地或个别地增加认股。唯个别增加认股,只有在有关会员国申请时才予考虑。按本节规定所作的认股以下简称为追加认股。 字串9
(b)按下列(c)款规定,当追加认股获得批准时,批准认股的金额,以及有关认股的规定和条件,应由协会确定。
(c)追加认股一经批准,各会员国在协会合理确定的条件下,有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应的投票权。但会员国并无必须认股的义务。
(d)本节一切规定,需经总投票权2/3多数通过。
第二节 会员国以另一会员国的货币提供补充资金
(a)协会在符合本协定规定所达成的协议条件下,可以作出安排接受任何一个会员国以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作为其应付的首次认股或追加认股以外增加的补充资金,但是,除非协会确知其货币所涉及的会员国同意使用其货币作为补充资金,并同意其使用的条件,否则,协会不得作出任何此类安排。接受任何这类资金的安排,可包括有关资金收益的处理规定,以及提供资金的会员国停止其会籍或在本协会永远停止业务的情况下处理该项资金的规定。
(b)协会应授予贡献资金的会员国一张“特别发展证书”,载明所贡献的资金的金额和货币类别,以及有关此项资金安排的条件。“特别发展证书”不带有任何选举权,并且只能转让给协会。
(c)本节所述各点不应排除协会按协议的条件接受会员国以其本国货币提供的资金。
【章名】 第四条 货 币 字串6
第一节 货币的使用
(a)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任何会员国的货币,不论其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凡属按第二条第二节(d)款规定以该会员国货币缴付其应缴的90%部分而为协会所接受;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该国货币,协会可将其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需的协会行政费用;并且,只要符合妥善的货币政策,也可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生产的、并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由协会资助的项目所需要的物资和劳务。此外,当有关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按该会员国与协会间的协议认定,已达到可靠程度时,该会员国货币应可自由兑换,或者可用于该会员国领土外由协会资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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