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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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字串4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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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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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字串6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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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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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字串7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字串8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字串6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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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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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字串8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字串9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字串7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字串2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字串9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字串1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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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字串8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字串6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字串2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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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字串5
(三)驳回起诉; 字串5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字串2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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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字串4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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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字串7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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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字串4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字串7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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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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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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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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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字串8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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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字串6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字串7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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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字串9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