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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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字串3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字串6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字串4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字串9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字串6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字串2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字串8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字串5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字串1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字串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字串7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字串6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字串5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字串9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字串3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字串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字串5

第三节 开庭审理 字串1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字串5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字串9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字串2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字串7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字串7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字串1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字串6

(一)当事人陈述; 字串2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字串3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字串2

(四)宣读鉴定结论; 字串4

(五)宣读勘验笔录;

字串5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字串8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字串5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字串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字串2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字串6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字串9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字串7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字串1

(四)互相辩论。

字串4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字串7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字串7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字串1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字串9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字串9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字串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字串8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字串5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字串3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字串1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字串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字串6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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