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字串1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字串6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字串8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字串3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字串4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字串3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字串5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字串4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3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字串7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字串6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字串5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字串9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字串7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字串8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8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字串5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字串5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字串6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字串4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字串1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字串2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字串5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字串3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字串9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字串6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字串4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字串2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字串3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字串9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字串9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字串5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字串9

第二编 审判程序

字串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字串3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字串4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字串8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字串9

(二)有明确的被告; 字串6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字串1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字串1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字串6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字串1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字串2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字串7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字串1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字串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字串3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字串8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字串2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