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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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字串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字串9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字串4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字串9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字串8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字串8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字串2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字串6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字串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字串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字串9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字串9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字串1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字串6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字串7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字串5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字串2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字串8

第二百零二条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字串4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字串6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字串1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字串9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字串5

(三)破产债权。

字串5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字串3

第二百零五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字串6

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字串6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字串2

第三编 执行程序 字串7

第二十章 一般程序 字串1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字串5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字串8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字串4

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字串5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字串3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字串6

第二百一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字串6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字串6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字串3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字串8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字串9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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