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
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 字串2
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
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
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
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
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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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
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
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
据结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
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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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
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
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
追缴双方己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
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
一方己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
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
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
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
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
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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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
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
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
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
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
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