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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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9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9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3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2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字串7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字串9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字串9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字串7

第七章 附则 字串1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字串8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字串5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字串6

  字串5

附; 字串3

刑法有关条文

字串1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字串7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字串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7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字串5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8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字串8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字串6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字串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8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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