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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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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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
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
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
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
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
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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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
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
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
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
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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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
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
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
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
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