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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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
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
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
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
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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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
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
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
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
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
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
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 字串2
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
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
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
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
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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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
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
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
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
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
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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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
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
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
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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