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
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
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
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
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
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
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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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
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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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
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
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
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
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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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
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
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
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
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
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
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
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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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
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
截留、破怀。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