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
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
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
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
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
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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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
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
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
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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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
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
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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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
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
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
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字串9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