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
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
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
字串1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
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
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字串4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
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字串5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
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
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
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字串9 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
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
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
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
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
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
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