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
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
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
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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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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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
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
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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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
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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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