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
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
字串2 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
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
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
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字串6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
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
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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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
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
字串2 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
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