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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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
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
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 字串3
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
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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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
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
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
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
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 字串9
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
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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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
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
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
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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