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
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
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
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
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
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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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
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
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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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
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
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
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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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
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
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
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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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
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