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
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
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
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
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
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
字串2 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
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字串3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
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
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字串9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
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
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
字串8
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
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