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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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
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
予行政处分。 字串2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
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字串7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
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
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
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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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
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字串9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
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
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
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
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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