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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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
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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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
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
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
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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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
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 字串4
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
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字串6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
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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