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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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
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
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
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
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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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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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
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
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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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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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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