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
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8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
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
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5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
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
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
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字串7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字串5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
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
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