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
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
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
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
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
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字串3


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
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
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
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5
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
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
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
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
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
字串1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
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字串4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