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
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
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
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
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
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字串7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
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
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字串3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字串1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
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儿童的;
字串2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
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
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