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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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字串9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
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字串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
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
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字串8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
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
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

字串6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
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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