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
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
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
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
规定转让。
字串7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下一篇: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