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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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字串8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字串6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字串8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字串5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字串2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字串9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字串6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字串5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字串7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字串3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字串4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建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字串6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字串8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字串4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字串7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字串3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字串1

主席,

字串6

副主席若干人, 字串8

委员若干人。

字串8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字串1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字串1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字串8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字串6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字串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字串3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字串4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字串9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字串7

第九十七条 省、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字串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字串2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字串3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字串7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字串1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字串9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字串3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字串7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字串6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字串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字串8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字串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字串5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字串2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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