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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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来源: 2008-03-05 网友评论 0 条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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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字串1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字串5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字串1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字串8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字串1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字串2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字串7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字串4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字串2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字串1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字串8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字串3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字串4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字串7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字串8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字串7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字串9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字串6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字串7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字串1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字串3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字串1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字串5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字串1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字串4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字串8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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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字串7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字串4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字串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字串6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字串3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字串2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字串6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字串8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字串7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字串1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字串6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字串4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字串6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字串1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字串9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字串5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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