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字串5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字串7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字串7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字串3
(二)新股发行价格; 字串3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字串9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字串9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字串9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字串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字串8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字串8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字串3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字串1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字串5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字串5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字串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字串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字串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字串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字串5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字串2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字串3
第一百五十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字串8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字串6
第三节 上市公司 字串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字串5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字串3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字串2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字串9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字串7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字串1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字串7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字串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字串1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字串1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字串4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字串7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字串7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字串2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字串4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字串5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字串9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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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债券 字串6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字串2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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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