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字串3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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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字串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字串6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字串3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字串2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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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字串8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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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字串4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字串3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字串2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字串5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字串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字串5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字串1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字串1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字串6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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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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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字串4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字串2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字串6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字串8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字串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字串6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字串4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字串2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字串8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字串9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字串2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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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字串2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字串3
(一)公司名称;
字串2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字串2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字串6
(四)股票的编号。 字串3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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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字串3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字串7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字串4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字串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字串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字串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字串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字串9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字串1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字串8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