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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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2008-03-04 网友评论 0 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字串3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字串7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字串5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字串3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字串3

  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字串1

  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字串5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字串3

  第一百零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字串4


              第二节 股东大会

字串6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字串2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8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字串6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字串9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字串6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字串1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字串1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字串9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字串6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字串1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字串8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字串6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字串3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字串4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字串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字串1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字串6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字串1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字串8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字串1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字串9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字串2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字串4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字串9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字串7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字串3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字串4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字串6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字串3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字串8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字串8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4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字串9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字串9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字串9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字串3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字串6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字串1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字串6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字串8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字串3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字串6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字串1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字串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8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字串5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字串6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字串7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字串8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字串5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字串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字串5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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