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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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2008-03-04 网友评论 0 条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字串9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字串3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字串6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字串1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字串5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字串4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字串4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字串6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字串3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字串2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字串8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字串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字串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字串1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字串4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字串7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字串9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字串2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字串5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字串2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1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字串2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字串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字串8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字串6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字串2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字串2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字串7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字串3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字串6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字串8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字串4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字串9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字串3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字串6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字串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字串8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3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字串1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字串5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字串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字串5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字串2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字串1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字串6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字串8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字串6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字串8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字串8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字串5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字串2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字串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字串6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字串6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字串8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3

  (一)检查公司财务; 字串9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字串3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字串2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字串6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字串1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字串8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字串2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字串5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字串8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字串6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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