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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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 2008-03-04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字串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字串2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字串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字串7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字串6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字串5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字串2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字串2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字串3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字串3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字串1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字串6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字串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字串8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字串1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字串6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字串8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字串8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字串7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字串3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字串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字串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字串9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字串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字串6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字串1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字串1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字串4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字串5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字串1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字串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字串6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字串5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字串4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字串6

  (四)清缴所欠税款;

字串9

  (五)清理债权、债务;

字串8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字串6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字串3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字串6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字串5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字串6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字串3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字串7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字串8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字串6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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