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续时间超过12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签字后,各方应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合同未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
2.从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3.本合同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一式四份,每种文字双方各执两份。
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7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7.为执行合同而发生的双方间的通讯均用英文进行。正式通知以挂号信航寄,一式四份。
字串8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乙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附件1
合同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合作生产的分工
1.1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生产的第一台合同产品是乙方设计的3000吨3.6米立式弯板机。
1.1.1 3000吨立式弯板机的技术规范:
立式弯板机可以进行下列在机器工作能力范围以内的工作:
冷弯、热弯、钢板矫直、折边及锥形件弯制。
弯板机的能力包括下列特别的弯曲要求:
厚 度: (mm) 75 60 60 130
外 径 (mm) 1250 6120 1220 2260
板 高 (mm) 3600 2200 2200 2300
屈服强度 kg/平方毫米 35 60 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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