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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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9.2 合同双方应在十年内对相互提供的具有技术和商务性质的技术决窍、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工厂的水文、地理和生产等方面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所有方还是由第三方公开的,则另一方不再承担对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保密义务。 

  9.3引进方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之后使用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和软件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费 

  10.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乘法对引进方征收的与招待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剩就由引进方承担。 

  1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邦德国政府关于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议》对让与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1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11.1合同双方签字后三十天以内,让与人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由北京中国银行根据外国某一银行向北京中国银行提交的反担保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将持续到合同产品验收和合同设备保证期结束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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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上与人应按合同附件__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11.3如果让与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项义务,引进方将有权对该保函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如果让与人和引进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的执行,则履行合同的期限将推延一段相当于该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之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邮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确认。 

  12.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习快解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13.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促裁解决。 

  13.2仲裁将在期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乐摩托车商会仲裁委员会按其程序和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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