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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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广州城建开发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字串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从化逸泉山庄A区会所装饰工程
2、 建设地点:从化逸泉山庄A区
3、 建设规模:7450m2
4、 工程内容:按招标范围承包会所装饰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报警工程、发电机房灭火工程兼设计等,与本工程有关的零星工程。
5、 承包方式:由承包人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与安全、包局部设计的方式进行承包。变更或增加局部设计必须经发包方文字同意,方能进行,否则不予承认。
第二条  工期
依据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本工程的工期为 90 天。合同开工日期为2001年   3月 21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1年 6月 21 日。在2001年5月1日前大堂、前庭、超市装修基本完工。实际开工日期指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发布工程开工令之日。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发包人、设计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
第三条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附件一);

字串1


3、 投标书之投标表格(包括工程量清单)(附件二);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本工程之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或变更纪要、协议、往来函件、签证等;
7、 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文件及图纸;
8、 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先由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不能说明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语含义与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五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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