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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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字串5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字串8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字串7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字串9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字串2

  5.不可抗力;

字串8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字串6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字串3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字串6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字串5

  1.提前的时间;

字串4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字串7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字串4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字串2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字串9

  四、质量与检验 字串4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字串9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字串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字串2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字串1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字串6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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