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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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字串7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字串1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字串9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字串7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字串3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字串3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字串6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字串6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字串3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字串3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字串3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字串5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字串6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字串8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字串7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字串6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字串2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字串3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字串1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字串7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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