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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误工费和残疾用具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二是医疗费的范围问题。关于误工费和残疾用具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养伤误工的损失;残疾用具费是受害人因残疾而配制的补偿功能的器具费用,这两种费用由于都是由于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违法使用戒具使受害人唐应光致残而引起的,由此需要的费用应该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关于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因诊断治疗而花费的费用。具体包括现场医疗急救费、门诊费、挂号费、急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等。本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交通费作为医疗费用的一部分缺乏法律依据。当然受害人为治疗伤病所花的交通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直接损失,由国家赔偿应当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