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总段等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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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总段等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赔偿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

  原告:魏其武,男,61岁,偃师市缑氏镇乎沱村农民,系死者之父。

  原告:史润芝,女,58岁,偃师市缑氏镇乎沱村农民,系死者之母。

  原告:马会灵,女,29岁,洛阳市输送带厂工人,系死者之妻。

  原告:魏怡珍,女,3岁,系死者之女。

  被告:洛阳市郊区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郊区公路段)。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

  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洛铁分局)。

  1998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治水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治水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支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变形,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乘座险一万元。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治水之父魏其武、母史润芝、妻马会灵、女魏怡珍遂以郊区公路段、市公路总段、洛铁分局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各被告分别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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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郊区公路段和市公路总段答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治水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我方并已尽职尽责,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洛铁分局答辩称:东花坛立交桥的铁路构成及公路分属不同的法人单位,原告起诉未分清是铁路防护墙还是公路防护墙塌方,将其列为被告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其是塌方防护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审判」

  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偃师市总工会于1995年10月20日购买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价值156000元,又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计22680元,该车合计花费为178680元。1997年10月,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和乘座险,期限为一年,从1997年10月24日至1998年10月23日止;车辆损失保险金额16万元,乘座险每座限额1万元。

  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铁分局不是公路防护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郊区公路段是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但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负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市公路总段承担。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机动车道排水不畅,机动车辆无法通行,迫使魏治水借道行驶;而公路防护墙因年久失修,被雨水浸泡,导致墙体倒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市公路总段应承担主要责任。魏治水违章行入非机动车道,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偃师市总工会购买的桑塔纳轿车已使用多年,应按照车辆折旧后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如下: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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